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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私立醫療機構變更「負責醫師」皆需要先行歇業,檢視診所設置標準以重新開業;如僅變更「負責醫師」者,並未變更機構名稱、地址、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、服務設施裝備,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,全部概括承受情形下(衛部醫字第1081669416號),請依個案報修方式,檢附單位簽核之佐證文件。
衛部醫字第1081669416號函釋.pdf